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或者“人头”安置房的落实,就经常会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网友咨询:
户籍迁入农村,就等于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律师解答:
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给予安置补偿。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对农村居民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是:一是摸底调查。以各村集体户籍资料为依据,一户一表,分类划分。二是会议讨论。以省、市、县、镇各级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讨论商议确定成员身份。三是张榜公布。将商议结果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四是记录在册。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律师补充: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除了户籍条件以外,还要结合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的义务予以确定。从司法判例看,核心就是看这一个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不是一直保持着农民的身份,以种地为生;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