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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自建房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2-10-17   阅读:442次
     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

      网友咨询:

      建造自建房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1、建房前,应先由建筑公司或专业施工团队出具施工图纸,并向所属政府递交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不得边批边建。

      2、一定要签订合同,来确认双方的责任,写明处理方法,这样才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

      3、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

      4、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管理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5、村镇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建房。对于农村自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

      7、不得超出审批的范围占地建设住宅,否则将被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

      8、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律师补充:

      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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