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一份代书遗嘱有很大的争议,该份代书遗嘱从形式上貌似符合了相应法律规定,但却不符合一般情理,导致双方矛盾的升级。经过法庭调查发现,该份代书遗嘱在订立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订立程序,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随着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遗嘱的方式安排个人身后财产已很普遍,而代书遗嘱作为较为常见的立定遗嘱方式,经常出现在遗嘱继承中。因为代书遗嘱的立定过程不合法,被认定为遗嘱无效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一. 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遗嘱形式
1.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 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办理。
二.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既然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那么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 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 关于代书遗嘱的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中见证人是较为关键的,笔者建议在选择见证人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可选择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与立遗嘱人、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的人比较妥当。其次,对于见证人的见证程序也应严格把控,必须满足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完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整个代书遗嘱过程应该由所有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内完成,不能有中断。最后,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应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字并书写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