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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的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0   阅读:542次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经常会向律师咨询一些问题,这次小编梳理了几个较为典型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从法律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维权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业主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打砸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犯罪。

    三.我们经常听讲的“五证”和“两书”是指哪些?这些证书不全会有何风险?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购房者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四.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登记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合理期限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六.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房屋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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